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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般纳税人管理相关问答

发布日期:2016-03-22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1.“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还需要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因此,“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不再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

  2.“三证合一”后,如何查看某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答:部分省份开通查询纳税人资格功能,如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企业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查询企业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对方是三证合一企业,信用代码为18位,但本企业机器设定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现在如何开具发票?

  答:“三证合一”之后,企业通过税控器具应当能够为已取得18位信用代码的客户开具发票。如果无法开具,企业应立即与税控设备服务商联系,尽快进行系统升级。

  4.三证合一之后是否需要变更发票专用章?

  答: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存量企业因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换发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纳税人识别号应同时变更。但在当前技术条件下,企业识别号变更会带来CA数字证书的换发、三方协议的变更、防伪税控系统的重新发行等一系列后续工作。如企业目前暂不需要做税号变更,可暂不刻换发票专用章,待技术问题进一步解决后再变更税号并且刻换发票专用章。

  5.“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 )规定,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做出了赋码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6.“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第一条的规定:“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内容

  ……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7.“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后,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8.“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什么?具体推行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9.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如何证明本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10.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内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果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11.“三证合一”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可以凭“一照一码”证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证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办理涉税事宜时,凭“一照一码”证照可以代替税务登记证件。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皖国税发[2015]164号)。

  12.证合一换证后,代码是18位的,和原来的纳税号不一样,要不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要不要网上申报系统变更号码?要不要发票章重新雕刻?要不要增值税税控设备进行更换?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网上申报系统变更税号、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另外也需到政务服务中心刻章柜台重新刻制18位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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