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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6-03-17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问: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七条规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35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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