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邮箱登录

保持登录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工程建设网,一分钟完成注册

登录 | 注册

我要投稿(工作时间:9:00-17:00)

投稿邮箱:sgqygl@chinacem.com.cn

联 系 人:李香玉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建设网_我要投稿李编辑 建设网_我要投稿靳编辑 建设网_我要投稿邵编辑

×
工程建设网
施工企业杂志
施工企业杂志
施工企业杂志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PPP项目专题

正在建设中……

业务咨询:(时间:9:00-17:00)

邮箱:manage@chinacem.com.cn

联系人:张艳芳

联系电话:010-68066858

在线咨询: 工程建设网张编辑 工程建设网何编辑 工程建设网魏编辑

×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11%太高

鲁贵卿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济师

  若实行11%的税率,建筑企业税负将大幅增加,不利于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对就业和社会稳定将造成不利影响。

  建筑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从目前看,这样可使建筑业的实际税负与税改前基本持平,保障利润率很低的建筑业平稳发展;经过若干年,如果进项税抵扣问题逐步解决,建筑业的税负有可能降低,这样就真正实现了通过营改增减轻企业负担的目标,建筑业能更好地发挥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

  建筑业与关联行业同步实行营改增。建议建筑业营改增时间不早于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包括BT、BOT的地方政府投资平台)等关联度较强的行业,以减少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税改前的营业税时间性欠税,税改后给予一定的缓冲缴纳期。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下,建筑企业业务按照《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确认的营业税金大于工程结算实现的企业税金,因而形成金额巨大的营业税时间性欠税,这些欠税会随着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而逐步取消。但是,考虑到“营改增”后建筑业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又属于不同的征管部门,为保持制度的衔接及税改的平稳过渡,建议允许建筑企业对该部分税前因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形成的时间性欠税,在税改后根据工程结算进度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并给予一定的缓冲缴纳期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联合调研测算企业税负。对于适用11%税率造成的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增长状况,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扩大调查面,科学取样,以取得符合实际的、一致认可的数据,作为确定建筑业适用税率的基本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协商制定营改增实施办法。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以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改前固定资产存量抵扣办法,以及企业纳税地点在注册所在地还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和设备的集中采购与分散使用的矛盾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上一篇:让项目保险制尽快落地

下一篇:依法防止“豆腐渣”工程

【相关阅读】

ppp专题


分析研究

返回顶部 返回建设网首页 投稿 用户反馈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邮编:100070电话:010-68520349传真:010-68570772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