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按实报销成本并按约定支付报酬,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的一类合同。酬金可以为成本的百分比、固定金额、目标价格奖励等。成本酬金合同最主要特点是承包人不承担工程价格及数量风险,承包人按实向业主报销成本。在国内,成本酬金合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为按定额下浮结算合同。尽管清单计价推行很长时间了,但定额下浮模式仍将长期存在。按定额下浮结算指按合同价为暂定价,竣工结算价时按当地定额总价乘以(1减下浮率之差)得出,或者按定额直接费乘以1加竞争费率之和所得。其中成本指定额中的直接费、规费和税金,这部分在施工过程实报实销,当然这并非实际成本而是一种社会平均成本;酬金即承包人实际得到的取费。在实务中,按定额下浮结算合同主要争议有材料选择、下浮范围、甲供料扣款等。这些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
定额结算——承包人是否有义务选择高质低价材料
【索赔困惑】在成本酬金合同未要求材料认质认价,且图纸未指定材料具体型号和品牌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有义务降低工程造价、选择高质低价材料呢?
【索赔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第5.1.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9月,承包人同林建筑与发包人升衡房产签订某综合楼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总价以决算为准,包工包料,执行99定额,按配套文件取费,材差按规定以当期信息价为准。次年1月,承包人项目部编制了采用商品砼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同意。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外购商品砼浇注大厦主体,监理出具了商品砼合格报告。工程审计中,监理出具意见:“砼搅拌现场无堆材料场地,施工中用砼全部为商品砼。”竣工后,双方就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价还是商品砼购买价等问题产生了争议,两者差价111万元,承包人提起诉讼。(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58)
【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只应对所选择材料的质量负责,而没有义务选择相对便宜的材料。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对材料选择没有强制性规定和可以满足质量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从节约原则出发,选择较便宜的材料。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按定额结算合同本质特征就是成本实报实销,承包人选择的施工材料只要不违反设计和有关标准,能满足工程的需要,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就可以使用,其没有义务节约成本。合同未约定认质认价程序,承包人报送拟使用商品砼的施工方案后,监理批准同意,发包人也未提出异议,按商品砼的价格计价符合约定。另外,承包人受施工场地限制,为了施工需要,可以合理选择商品砼。而且商品砼比现场搅拌砼质量稳定,更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判例中,最高院也认同该意见,判决发包人按商品砼价格支付价款。
【索赔支招】在不明显违背合同约定认质认价程序前提下,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需要合理选用利润空间大的材料、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临时设施,并可以以保证质量为由要求发包人接受,为下浮后的高结算预留空间。
定额下浮——酬金竞争是否影响成本实报实销
【索赔困惑】定额下浮本质是通过下浮定额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来确定酬金,那承包人通过定额下浮进行酬金竞争是否影响人工、材料等成本的实报实销?
【索赔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5月,发包人无依公司与承包人江泽九建签订按定额下浮结算合同,承包人商务报价书中“降价优惠费用名称”栏中注明:“直接费中的部分机械费、综合费中的全部利润、综合费中的部分管理费”。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供应或指定的建材,发包人在给承包人签发的建设联系单上多有“以上材料取费不让利”的字样出现。结算过程中,双方对“以上材料取费不让利”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指定材料不让利且取费不让利,发包人认为材料让利、取费不让利。二者相差220万元,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59)
【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指定材料取费不下浮,但材料价格应下浮。第二种观点认为:指定材料取费不下浮,材料价格也不下浮。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取费指按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管理费、利润等。定额总价下浮本质是通过下浮定额管理费、利润等来确定酬金。现双方签证同意材料取费不下浮,连取费都不下浮了,包括材料价格等在内的成本更无需下浮了。材料价格等成本实报实销,不存在下浮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也不在下浮优惠的范
围内。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材料价格上本无利可图,取费不下浮合情合理,指定成本就更不应下浮了。否则,就意味着承包人获得的指定材料价款大幅度低于成本价,承包人只能偷工减料才能完成工程,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行业惯例。判例中,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索赔支招】其一,在投下浮标时,清楚说明哪些项目下浮,哪些项目不下浮,或者用成本加上优惠后的取费进行报价。其二,在进行指定材料或认质认价材料签证时,签明取费不下浮,材料价格也不下浮。其三,在结算时,承包人应该坚决指定材料价格不下浮、取费不下浮。
甲供料——承包人是否有义务控制数量
【索赔困惑】在按定额下浮结算合同中,甲供料一般按预算价计入工程造价,并按预算价扣除,但供货数量超过定额数量部分材料如何结算处理?
【索赔依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可看以下案件:
【典型判例】发包人吉浩公司与承包人中和建筑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主体工程正负零以上,四大主材由发包人按定额预算价供应,所供应四大主材的价款(按预算价格乘以供应数量)从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供应木材232.521立方米。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发现其供应的木材数量超出系争工程定额用量129.941立方米,承包人一直未予退还剩余部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还其超供的木材,而承包人以浪费、损坏为由不能退还。发包人则要求其按实际购买价返还,双方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发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99)
【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承包人应节约使用、妥善保管甲供料,故其对已使用的和已损坏的甲供料不承担返还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承包人也应按诚信原则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甲供料。对已浪费的和已损坏的甲供料,承包人应酌情依据合同约定的预算价补偿发包人。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对于超供甲供料,承包人并未收取保管费用,其与发包人形成无偿保管关系。依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在承包人能证明自己对甲供料损坏及遗失没有重大过失的此情况下,其应承担的是适当的而非足额的补偿义务。参照合同有关甲供料按预算价计入造价按预算价扣回的约定,对于超供不能返还的甲供料,宜由承包人按预算价补偿发包人。判例中,最高院也认同该意见,判决承包人按预算价补偿发包人。
【索赔支招】其一,在按定额结算中,承包人有义务控制材料消耗数量,超过定额消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低于定额消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享有,对于不能返还的超供甲供料,承包人宜按预算价补偿给发包人。其二,承包人应该计算定额含量、核对已领甲供料数量,确定超供甲供料数量。查明超供甲供料去向,如有损坏的,查明原因;调取可证明承包人在保管中无重大过失的相关甲供料保管资料。其三,领取甲供料后,承包人应节约使用、妥善保管,避免出现超供甲供料缺失。如保管费用过高,应及时通知发包人领回超供甲供料,或要求发包人支付保管费。
综上所说,定额组价的规定性决定承包人可以恰当选择定额项目以争取最大利益,而没有动力降低工程造价。定额下浮的是利润、管理费等取费,不影响经济损失及其索赔签证的计算,一般不影响人工材料等成本的实报实销,人工材料等成本的刚性决定其无法下浮。承包人有适当控制甲供料消耗数量的义务。除了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领用的甲供料超过定额用量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返还,不能返还的可按预算价补偿。反之,承包人领用的甲供料低于定额用量的,低于部分也理应继续由发包人提供,未能提供的理应按预算价补偿。
(作者: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汪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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