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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监理工程师等多项工程建设行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发布日期:2017-02-08来源:筑龙网编辑:宋珍珍

[摘要]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在取消第一批62项/第二批152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前三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多项,例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地方初审、取消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地方初审,因涉及大量建筑业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取消一级建造师和部分建筑企业资质等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有利于地方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流程,方便相关人员和企业办事。

  比如: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批时间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至一个月

  《决定》在公布取消事项的同时,公布了取消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这充分说明了简政放权不是简单取消审批,不是政府不管了,而是转变管理方式,采取更为管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

  关于前三批涉及工程建设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批

  1、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3、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4、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5、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第二批

  1、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探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2、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

  3、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4、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5、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6、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7、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8、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9、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10、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的初审。

  11、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第三批

  1、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2、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3、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4、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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