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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造合同收入如何确认,实行增值税后预计合同总成本如何确定,建造合同收入能否准确确定?

发布日期:2015-10-10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1)住建部于2014年7月21日颁布了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新的造价方案征求意见,计价规则修订主要原则和方法为: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调整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以及指标指数。

  本次调整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基础上作出的规定,此种方式下料、工、机为不含税价,加上11%的销项税额即为当期报价总额。计算公式为:①不含税材料价格+②不含税人工费+③不含税机械租赁费+④不含税其他直接费+⑤利润+⑥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11%〕=工程投标价格。可以看出,预计不含税的建造合同总收入=①+②+③+④+⑤。

  (2)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情况下,“营改增“后需要按新的造价规则制定不含增值税的预算合同成本。有了增值税规则下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和预计合同总成本,就可以按照当前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此时的建造合同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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