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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点料”何时确认进项税以及改为增值税后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发布日期:2015-10-09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预点料”即原材料暂估入库,按照规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应付账款科目不能准确反映外欠款的金额,而多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准确反映与客户的往来,为此实务中暂估入账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在应付账款金额内的做法。暂估入账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核算或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中核算等。因此预点料可以有如下两种会计处理:

  (1)按照不含税价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

  ①按不含税价预点料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账务处理

  红字冲销原预点料时的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按发票金额及税额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按照含税价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

  ①预点料时,应付账款按含税价入账,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计入原材料,税金计入其他应收款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

  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票面记载的税金,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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