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疑问,建设企业拖延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已经无力再进行施工,是选择立即停工有利呢?还是选择垫付工程款继续施工有利呢?如果选择立即停工,要注意哪些风险呢?笔者建议:
一、在选择停工前,我们应先对签约和履约证据进行审查。对签约证据的审查,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如何约定的、该约定是否明确且容易证明。在对签约证据了解清楚后,再有针对性地审查履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业主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究竟应该先干活还是应该先付钱?
二、在审查过签约证据和履约证据后,并能从这些证据中得出:确实是业主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后,再决定停工。
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很多因停工引起的纠纷中。施工企业之所以败诉,往往取决于其对“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没有理解。施工企业往往只看到客观事实,而不能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是应由业主先付钱,你就得对“付款条件已满足”进行证明。例如:甲、乙双方在合同付款条件约定:“屋面板安装完成且混凝土浇灌养护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款至80%”。那么,施工企业不仅要有屋面板安装完成的证据,还要有混凝土浇灌养护完成的证据。只有证据能证明这两个付款条件,施工企业才有权主张该笔付款。否则,在证据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向业主主张该笔款项,而业主未付时,施工企业如单方停工,则会产生被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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