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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索赔机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4-10-15来源: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编辑:吴颖

[摘要]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保护自已并获得利益的手段之一。做好索赔工作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有理”才能提出索赔,“有据”才能索赔成功。在施工过程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开展索赔工作的前提,作为从事索赔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同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在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的同时,要善于全方位地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事实上,施工合同索赔的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有时要按照业主的指令性计划执行,淡化了合约,轻视了合同管理,甚至用行政命令干预施工造成的损失。

  1、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存在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之处,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批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10、业主未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批准、隐蔽工程验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答复,而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4、业主提出合同以外的赶工要求;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搬迁、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同约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等。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业主代表指经业主授权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业主直接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二者均代表业主对项目实施监管。他们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

  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业主代表发出的有错误的指令、通知;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复、图纸或未履行其它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准进行的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的检查等。

  三、设计图纸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施工项目实际情况与招投标时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和费用增加。

  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及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它损失;

  2、因设计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4、设计代表在现场的临时决定、局部修改或其它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着索赔机会

  合同文件内容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遗漏或错误导致承包人履行合同时引起岐义。

  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2、合同条款存在遗漏,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约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限制;

  3、合同条款之间存着矛盾;

  4、合同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

  随着施工的深入和现场条件变化,原来的施工方案和方法有可能不适用,需要重新拟定施工方案和方法,从而引起工程费用的变化。

  1、加速施工引起的劳动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费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存在着索赔机会

  1、投标时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合同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

  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6、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可能导致索赔发生。

  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超出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2、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费用;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九、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

  1、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时;

  2、多个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上诸如此类的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均潜在着索赔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就能够获得工期或费用补偿。其关键还在于索赔管理人员的经验和业务水平如何,是否能够抓住机会并收集证据及时索赔。

  总之,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方面的。如何提出索赔要求并保证最终索赔成功将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最重要的是索赔管理人员要有较强的索赔意识,善于研究合同文件、深入调查工程索赔事件、捕捉索赔机会,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就能恰当维护合法利益,规避施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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