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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7来源:青海省住建厅编辑:沈艳

[摘要]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于5月22日第4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2004年4月1日印发的《青海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青承接任务管理办法》(青建法〔2004〕56号)同时废止。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勘察设计处(电话:0971-6146148)。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9日

  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青从事勘察设计业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统一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省级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备 案 管 理

  第四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青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和工程项目登记制度。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青备案登记事宜。未办理进青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青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三)进青备案人员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五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2;

  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第六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进青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表(详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备案表中所列企业进青承接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和近一年社保证明(加盖社保部门公章,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出具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备案登记受理部门在收齐所有备案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备案的勘察设计企业。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要求已办理进青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后,须在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部门办理备案内容变更手续。

  第九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青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备案有效期满后,仍需在我省承接业务的,须再次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青承接勘察设计任务,须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业绩考核手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到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办理项目登记。

  第三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一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青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青承接任务,应保证各相关专业人员配备符合所承接项目的技术要求,并提供施工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技术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三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聘用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在职人员为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合作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记入其信用档案外,并清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一)采取欺瞒手段办理进青备案登记手续的;

  (二)接受无资质和个人挂靠,为其提供图签、图章和证书的;

  (三)违规聘用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职人员为其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

  (四)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或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恶意压价竞争的;

  (五)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未备案登记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以及图纸签字印章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的;

  (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七)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年度业绩考核与工程项目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考核与检查结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送审的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核查相关备案手续,备案手续由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负责提供。凡未办理进青备案登记的或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与备案不一致的,其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青承接任务管理办法》(青建法〔2004〕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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