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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主管理有效融入公司治理

发布日期:2015-04-29来源:网络编辑:张瑞晨

[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直接进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的股权代表、董事和监事,其经常性工作情况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

  深化国企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今后还要不要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这并不是可以忽略的问题。这关系到能否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之路。

  民主管理国企是法治的要求

  有人认为,国企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再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这种意见不符合我国国情,从根本上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我国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我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我国2014年3月起施行的最新公司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必须推进民主化管理

  我国国企改革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共性前提下,应当富有体现我国企业管理先进品质的个性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又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的激励机制。”

  党的领导与职工民主管理是高度一致的。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又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的激励机制,理所当然地要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激发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国有企业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只有把适应市场运行和发挥社会主义优势结合起来,用党的领导和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规范企业领导者用权行为,保证企业经营正确方向,激发企业发展内在活力,才能避免改革为腐败提供制度性漏洞,落入私有化或官僚化陷阱。

  现在有一种倾向,以为本轮改革要让国家由过去主要管“企业”变为管“资本”,而大多数国企经过“混改”、产权多元化,原来全民性质的国企就不存在了,于是企业制度也得作大变革。改革是必须的,但是必须扬弃,好的东西还得保留。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和支柱,关键在于实体经济。主要管国资,是为了更有效地加强对国企经营发展方向和效益的管控,绝不意味着可以不管国企、放弃国企。

  在国企“混改”中,必须最大限度地坚持国资控股权,这是维系国企性质的大前提,也是维系党在企业的领导和民主管理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大前提。尽管从理论上讲,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我国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无论什么样的企业,只要进行生产经营,就可建立和召开职工大会,人数多的企业就可推举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民主权利。我国也鼓励非公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制度上的障碍。

  但是,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民主管理形式的性质和职能,在公有企业与非公企业中是大不一样的,前者是工人当家作主的企业权力机构组成部分,后者不过是协调劳资关系的工具。从实际情况看,企业性质是公有还是私有,直接关系到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能否建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

  对于混合制企业,只有坚持国资控股并相应掌控行政权,才能保住国企性质,才谈得上“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也只有依靠党的领导,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真正作为企业权力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和行使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建议权、审议权、监督权以及对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的评议、监督权和选举权。这在非公企业是不可企及的。

  对公司制进行民主化改造

  如何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是深化国企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西方公司制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好处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内部制衡,有利于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和意志,适应市场竞争发展需要,故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为全民或集体大型企业管理所借鉴和利用。但其缺陷在于,无法有效防范公有财产被企业管理者挥霍、流失和侵占。因此,正确的选择是对公司制进行民主化改造,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组成部分有机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

  一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要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企业产权变化、组织调整、管理运行等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关措施和协议草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有效。

  二是企业实行公司制后,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工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仍然独立存在和运行。公司新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其代表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以一线工人和技术人员为主体,高层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并建立起完善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三是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应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根据全民或集体出资人法定代表机构的授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企业的全民股权代表或集体股权代表,与外部派入的全民股权代表、集体股权代表、非公股东以及职工个人股东一起,组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直接进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的股权代表、董事和监事,其经常性工作情况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

  四是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依法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知情、监督权和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权,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职工生活福利方面重大问题的审议决定权,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根据授权推举企业管理人员的选举权等。

  五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为企业提供平等、开放、公共的民主管理平台。代表们在这一平台上可充分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存在劳资协商谈判关系。

  六是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企业、领导者和职工都必须执行。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不能逾越或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凡是法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而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一概无效。

  七是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公司党委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全民或集体出资人法定代表机构的指导,并接受他们的监督。要坚决贯彻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决不允许搞内部人行为,严禁以企业职工集体名义侵占全民所有财产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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