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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输血PPP项目 财政部区别设限

发布日期:2018-04-04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财政部日前发文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专家认为,国有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对PPP的供血将会减弱。

   “文件意在对PPP项目套上紧箍咒,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国有金融企业对PPP项目的投融资行为的责任审核,防止因PPP项目弄虚作假等不规范管理运作而引发的融资风险。”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记者表示。

   “财政部本次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提出了规范要求,主要强调PPP项目融资的三个必要条件,本质上都属于对项目规范操作的正常要求。”北京荣邦瑞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陈非迟对记者表示,但政策组合拳对金融机构参与PPP带来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对记者表示,此举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前期项目中存在的违规变相举债、风险收益不匹配、资金短视等问题。当前的减量提质和项目的精耕细作将为后期金融资本进入PPP提供一个更为规范化、透明化的保障,实现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和项目的良性循环。

   张依群表示,随着监管趋严,金融机构针对PPP项目的防风险能力将会得到有效提升,但对PPP项目的输血动力和能力将会有所减弱,PPP的投融资热情将更趋于合理。

   刘哲建议,金融资本在参与PPP项目过程中,在重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信誉和实力的同时,应更关注项目本身的风险收益,在充分识别、预估项目风险,根据投资回报、资金期限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市场化的评估PPP项目的可参与性。

   陈非迟认为,目前融资难是PPP项目无法实质落地的关键所在,随着各项监管政策收紧,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愈发严格,在PPP项目上安排的信贷规模也被进一步压缩,国有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对PPP的输血和支持势必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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