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
据悉,2015年,山东省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财政局确定。山东省财政对符合规定的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一次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贴息的主体应为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民办学校、公益性文化、医疗、体育、养老机构或其举办者。申报项目贷款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根据支持民办公益性事业的政策目标,厘清公益性和盈利性机构、项目边界,主要支持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房屋租赁项目。
此外,山东省规定,获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项目,贷款主体应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程信息进行公开;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及偿还各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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