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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四个关键”环节运用PPP模式化解存量债务

发布日期:2015-12-03来源:网络来源编辑:靳明伟

[摘要]

   1选择适当模式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TOT、BOT、BTO等诸多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是针对已建成项目。对已建成项目,在选择PPP 时可采用的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TOT(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政府将正在运营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转让给私营部门,私营部门获得政府特许权后经营管理,经营期结束后再转让给政府。如市政建设等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方式收回投资和保障收益,按TOT 方式转让化解债务。二是将BT转为BOT。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不少地方采用了BT模式,结果转让时间短、成本高、债务压力大。对于此类,可以通过将原 BT转为BOT方式。如市内轨道交通,虽然不可能通过向用户收费的方式收回投资,但可以将道路两边的经营权交给投资者,让其获得相应回报。

   2筛查适用项目

   通过PPP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投资规模较大且经营期长、边界清楚、区域性强、收费较容易等。如市政建设中的供水、供暖、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地铁、轻轨,教体领域的学生宿舍、体育馆,医院的住院大楼,保障房中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等项目,原则上皆可采用 PPP模式。而且要选择有一定回报能力、运营中可产生现金流的项目。

   3创新激励措施

   根据项目特点,对经济回报能力较弱的项目,创新优惠激励措施,通常有:

   (1)最低经营收入保证。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以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服务,如电厂、水厂等;或者在现金流大幅度下降时,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如隧道或公路交通等。

   (2)授予经营现有收费设施的专营权。

   (3)商业自由空间。准许项目公司在授权范围之内开展符合公司利益的延展开发。

   (4)无第二设施担保。必要时政府可承诺在项目经营期内不再建设第二设施,以保证垄断性。

   4注意风险控制

   通过PPP 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要考虑与财政可承受能力相匹配,同时应注意先近后远的债务顺序。近期债务对当地财政压力大,要优先化解。远期债务压力小,如果经济状况较好,长期债务可能不会构成太大风险。如果贸然将远期债务纳入PPP,可能徒然加大PPP总量,造成巨额隐性债务风险,与财政可承受能力发生矛盾。所以运用PPP模式化解债务的同时,必须注意风险控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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