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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PPP项目“拿钱就跑”问题

发布日期:2017-11-17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PPP涉及面非常广,最基础的理论是项目融资。大学生创业往往是从一个项目开始,把项目融资的理论和PPP学透,创业就比较容易成功。

   但在PPP领域即使是做轻资产,没有多年的积累是很难成功的。就业也不是全民创业,PPP也不是灵丹妙药,并非所有的项目适合于做PPP。即使是在PPP发展最好的国家,PPP项目也只占公共产品的10%到80%。在中国能达到50%都比较难见,所以应该的是考虑到底哪种模式效率高,便用哪种模式。

   当前的PPP大都是建设,不是运营。这实际上属于对基本概念的一个误会。比如,很多人把“可用性支付”理解为,项目建成就支付投资费用,然后运营就收服务费。这是不对的,首先是建成之后才开始支付,其次是总投资分摊到一个特许期。某四大的咨询公司提出一个质疑--中国已落地的PPP项目中运营的服务费占总投资的比例有多少?我们估计不超过5%,那就会造成投资者“建成后拿钱就跑”,一旦项目运营出现问题,百姓还是要找政府。

   过去作为提供者的政府现在变成合作者、规制者和监管者。规制在前期,签了合同则变成合作,之后职能部门在监管。从学术上分析:第一,政府不太懂商业,所以过去是分阶段交货——分别找不同的专业企业承担设计、施工和运营,政府负责协调。PPP模式下是交由一个投资者或一个联合体完成,政府提出要求并说明能提供的政策支持。第二,通过PPP模式政府把很多风险转移给投资者,相应地要把对项目的管控力或者控制权让渡给投资者。政府不能再管规划、管设计、管运营。就政府的控制力而言,还有产权或称市场处置权的问题,有些能给而有些不能。完全交给投资者,就变成了私有化,所以要在控制权上把握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平衡。产权交给投资者也是有限产权,即在期限内的产权。这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间内交给投资者以产权。

   假如签了二十年的合同,期限内全部由投资者负责。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合同在当下是公平的,可能三五年之后就变成不公平的,老百姓不满意,那政府就要管,一旦政府干预就违背了契约。在PPP模式下,政府作为合作者进行干预管理就不违背契约精神。因为,投资者和政府都出钱,组成了联合体。即使将来出现问题,政府股份多,有控制权或者话语权,就能通过商业的方法进行控制,而不是用行政的方法。所以一方面的变化是,政府要重前期和重监管,而不要干涉整个的过程。另一方面是PPP涉及几乎所有的职能部门,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这也是财政部联合20个单位一起做第三批示范项目的原因。

   国内外关于PPP已有共识,就是四条原则缺一不可。第一必须有风险转移。风险转移给投资者,并且是非完全转移,政府擅长控制的风险由政府控制,政府不擅长的由企业控制。第二,要有明确的产出标准。第三,绩效支付,政府根据企业的绩效表现付费。第四,投资者要形成全产业链,否则不可能提高效益。

   32号文和47号文发出以后,一个项目要进示范项目库就有了一个评价标准。首先项目必须有一个规划或者立项可行性研究,假如没有就没法判断项目是否适合做,项目参数是非常重要的。财政部一个重大的改革,就是让行业部门参与监管。这些就是职能转换。

   PPP绝对是全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它有很多的好处但切勿神话PPP。PPP已取得非常大的成效,但并不否认其中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深入解决。这是前进中的困难,需要在前进中不断完善和改进。中央力推PPP,我是其中一个受益者,因为二十年来我就专心致志关注这一件事情,但也给我一个挑战,因为我还有很多问题要研究,同时也要在全社会宣讲PPP的规范理念。(王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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