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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督察拉开帷幕,施工企业该何去何从

发布日期:2017-02-16来源:中国政府网编辑:伏牛山

[摘要]



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已派出督察组赴部分省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2月3日开会提出,13日就落实了!本届政府的雷厉风行,让不少人惊讶,更多的是支持和点赞!那么,此次专项督查,与以往有哪些不同呢?

重点查什么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此次专项督查,主要督查: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情况。

很明显,就是查各地的落实情况。但是,这次督查又不同以往,需要特别重视!

1、查旧案、抓典型

2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

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包括欠薪陈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

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包括欠薪陈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

这一次,就是要“杀鸡儆猴”,抓典型、查旧案,特别是过去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和企业,一定是重点查处对象!

2、查地方政府

之前提到过,李克强总理放出重话:

坚决解决涉及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另外,还提出“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就是要强化对地方政府的问责制度,官民平等,苍蝇、老虎一起打!

3、查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

重点督查工程建设领域,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和银行代发等执行情况。

4、查“黑名单”

说到底,查“黑名单”就是查信用。通过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为因企业失信行为导致的联合惩戒做好准备。

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5、查投诉渠道

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畅通窗口、网站、“12333”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等欠薪投诉举报渠道,以及通过媒体或在工地设告示牌等方式广而告之的情况。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

1、清楚责任权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要承担清偿责任。

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

此次督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企业是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因此,农民工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一定要有,并且要完备!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规范的做法是:

① 总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② 不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③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④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3、实名管理,进场施工先签合同

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制度,实名管理是前提。目前,部分省份已出台政策,推进“劳务实名制”管理。

4、工地告示牌

督查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特别提到了工地告示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

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5、专户要备案,有实际困难及时上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写道: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因此,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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