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明确,参与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范围包括:在天津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已在天津市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津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
《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取计分制方式,满分为100分,按评价分数高低排名并确定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自身能力的信用评价及对其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行为的信用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信息、经营信息、良好记录、不良记录、履行职责、市场检查以及社会评价7个方面。参与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工程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中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准,未备案项目不作为评价依据。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记录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为依据。按照信用评价得分和等级划分标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4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C级为信用警示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新进入天津市建筑市场和无信用信息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最高评为B级。
根据《办法》,天津市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免于当年动态监管。信用等级为B级、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随机抽查方式的动态监管,并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违法违规记录、督促整改、案后回查等措施,实行警示制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用公开违法违规记录、限时整改、案后回查、约见谈话、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分数及等级应纳入资信评价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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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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