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将正式实施,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评标办法》要求,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办法》明确,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评标办法》规定,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是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三是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四是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办法》的内容。
《评标办法》对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评标报告和确定中标人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同时提出,积极推进电子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评标所使用的电子评标系统,应当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电子评标系统的开发使用,应符合公正、科学、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原则。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时,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工作时,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评标,也可以暂停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工作。
《评标办法》还同时针对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评定分离定标法5种评标办法出台了细则,在山东全省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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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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