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建筑工地在招工上临时性比较强、招工管理比较松散、建筑公司项目部害怕工地出安全事故和一旦发生事故急于解决等漏洞和弱点,把犯罪的目标瞄准了建筑工地,造成建筑工地上工伤诈骗犯罪案件频发的现状。这些工伤诈骗犯罪行为不仅给施工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这些不法分子极尽无中生有、虚构事实、伪造工伤之能事,以形形色色的所谓“工伤”为骗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痛下黑手,疯狂地进行工伤事故诈骗犯罪活动,从而达到向用工单位骗取、勒索医疗费用或高额赔偿金的目的。因这一类犯罪往往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诈骗犯罪,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狡猾,施工单位很难立即识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此类犯罪作案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有的甚至以打伤同伙或伤害自身为代价,公然进行诈骗和敲诈勒索,社会危害性极大,加上此类案件大多流窜作案或隐姓埋名,犯罪团伙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也带来很大的难度,案件发生后不易及时侦破,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很大损害。
本文针对当前一些建筑工地发生的带有普遍性的工伤诈骗案例,试图总结出这类犯罪的惯用伎俩,警示给大家,以期为我们广大的一线施工单位提供一些防范和借鉴之处,提高警惕,加大防范力度,更加有效地保证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虚假求职,取得信任,诈称事故,旧伤当新伤,骗取工伤赔偿。
事件:2010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伙同李某和魏某,事先经过预谋策划,以魏某原有的陈旧性肋骨伤为幌子,前往福州市一建筑工地应聘。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木工,是建筑工地非常需要的工种,在通过了兰溪某建筑公司工地项目部负责人的面试后,工地负责人林某某答应对三人试用,试用期一个月。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提供了三份身份证明。试用期第三天,魏某正在工地上支架模板,突然从架子上摔下,赵某、李某马上把工地负责人林某叫到了现场,并要求把魏某赶紧送到医院检查救治。经当地医院X光、CT等一系列检查,诊断结果证明魏某肋骨骨折,三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必须马上进行手术治疗,要工地拿钱。工地负责人林某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显得手足无措。林某担心:工地出了事故万一公司知道了,肯定要怪罪,不仅证明自己管理不利,必然还要被处罚,又怕魏某等人纠缠他,跟他没完没了地打官司。想到这些,林某主动问魏某能否协商调解,魏某和赵某、李某一听正中下怀,马上便和林某达成工伤事故处理的和解协议,由施工单位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给魏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费35000元,交魏某自行养伤治疗。三名犯罪嫌疑人拿到该款后,立即逃走。
分析:这是一起犯罪团伙以虚假求职为名,取得施工单位信任后,以自身原有的旧伤冒充新伤进行工伤诈骗的典型案件。可以看出,赵某、李某和魏某的骗术并不高明,却轻而易举地得手了。笔者认为,本案值得总结的地方有四个方面:(1)项目部负责人林某工作不细,对三人的身份没有进行核实,也没有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关于临时使用外籍工人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核查身份的相关规定,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本案主犯赵某某身份证明虚假,其是公安机关一直要抓获的另一起建筑工地工伤诈骗案件的逃犯;(2)项目部负责人林某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基本常识,在发生事故时,不敢面对事实,胆小怕事,片面地急于解决问题,对魏某“受伤”细节和医院检查的情况不做深入了解和调查,使得犯罪嫌疑人轻易蒙混过关;(3)因担心出了事故被处罚,隐瞒事故不上报,更不敢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得监控信息闭塞;(4)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管理松散,信息渠道不畅,缺乏必要的信息管理监控措施。
制造事故,佯装工伤,伪造伤情,无伤装有伤,诈骗工地钱财。
事件:2009年9月,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闸北路一建筑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正在施工的抹灰工王某,从高处摔落地上,动弹不得。同时施工的工友急忙上前准备将他搀扶起来,王某却大喊“我胳膊断了”,于是大家立刻把王某送到附近一家区中心医院检查救治。医院检查单显示:王某胳膊骨折,伤势严重。王某姐夫张某等人来到医院探望“病情”,并找到项目部工地,与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进行谈判,要求工伤赔偿。项目部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减少麻烦,很快和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给王某赔偿款10000元了事。王某拿到钱后,随即不知去向。后经知情人检举,王某和其所谓的姐夫系一个专门靠伪造工伤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后经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根本就没有受伤,其伤情是假的,医院的检验单是他们事先伪造好的。
分析:从本案看,犯罪嫌疑人诈骗手段简单,其在实施犯罪骗钱过程中,在根本就没有受伤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受伤,精心策划,利用事先设好的骗局,在摸透项目施工方普遍存在“花小钱免灾”的心理下,索要钱财并不多,因而很容易得手,本案如果不是知情人检举,施工单位项目部还蒙在鼓里。
分工配合,自伤自残,冒充工伤,小伤当重伤,敲诈勒索钱财。
事件:方某、魏某和尤某来自河南省新乡县某镇,平日游手好闲,不愿靠劳动和能力赚钱,尽想些歪门邪道的事情。2010年6月中旬,三人一起来到浙江湖州地区,经自我推荐在浙江某建筑公司工地找到了一份砖瓦工的差事。6月13日上午,按照事先安排,方某将已经打伤自己的尤某(有轻微的憨傻)带到该建筑公司工地参加三楼的砌墙,正在劳动期间,尤某趁人不注意,突然摔倒在地,趴在地上,抱着左臂拼命喊痛。建筑工地负责人闻讯后随即派人将尤某送至湖州市某卫生院检查诊治,医生确诊尤某为左胳膊小臂骨折。当日,方某、魏某两人便当着工地负责人的面,给尤某家里打电话,声称尤某在工地干活摔伤了,让他们快来人处理。随后,方某、魏某就开始找工地负责人谈判,以工伤为名要求赔偿。工地负责人提出让尤某先住院治疗,但方某和魏某却说,经电话联系,尤某家人坚持要求公司先行赔付,并由他们负责将尤某带回老家治疗。经过权衡,2010年6月16日,工地负责人随即在方某、魏某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与尤某签订了赔偿协议,方某、魏某和尤某合伙骗取了该建筑公司赔偿款22000元。后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对自己伙同魏某和尤某等人以假工伤为名骗取建筑单位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分析:本案中,尤某的伤情并不严重,无需住院治疗,花费数千元钱完全可以治愈。但是,迫于同伙的百般刁难和无礼纠缠,也为了迅速处理问题,避免公司和工程形象受到不利影响,施工单位很快给予了高于应付医疗费数倍的赔付,从而了结此事。
强迫利诱,软硬兼施,打伤同伙,打伤当工伤,强索工伤赔偿。
事件:2007年浙江省绍兴法院审理了一起“断指”诈骗团伙案件,案件团伙成员共18名,该团伙成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取锯掉团伙某个成员大拇指的手段,向建筑工地进行敲诈索赔。该案中,团伙主犯李某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结成一个专门在建筑工地制造工伤进行诈骗犯罪的团伙,他们以暴力、胁迫等为手段,强迫或指使团伙成员,故意割掉团伙一些成员的手指,人为地制造建筑工地工伤事故,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2006年5月,一名四川籍青年付某被该团伙强行安排进了宁波一个建筑工地做工,5月14日下午,在强迫利诱下,付某故意将自己左拇指锯掉,谎称在工地受伤。李某等人随即找到工地,与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谈判,要求施工单位赔偿付某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其一伙从施工单位骗得现金51000元。在以后的日子里,李某等人不断找来“新人”,用在宁波等地将招募来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利诱、威胁等方式,使他们服从李某一伙的安排进入建筑工地,然后“按计划”实施工伤诈骗活动。在骗得钱财后,李某等人却又以各种借口将其中的大部分钱款截留,断指受伤者只能得到少量钱财,甚至得不到钱财,并让其再去发展下线,招募新的成员。截至2008年6月案发时,该团伙已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在上海、昆山和宁波、慈溪、台州等地连续结伙作案13次,非法获利70余万元。
分析:本案是一起团伙犯罪案件,犯罪成员采取威胁利诱等手段,打伤同伙,制造假工伤,强行索要工伤赔偿。犯罪成员利欲熏心,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使施工单位防不胜防。
上述几起案件的教训为建筑工地用工管理一次次地敲响了警钟。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无视法律,疯狂进行犯罪活动。这也暴露出施工单位在用工制度和风险防范中的诸多薄弱环节,诸如组织管理松散、用工考察不严、综合治理观念淡化、监控用工措施不力、怕事心理严重、处理问题简单、信息沟通不畅等等。因此在施工管理中,应针对建筑工地相对分散、用工人员复杂、个人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大管理力度,在招工、用工、日常管理监控、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等方面审慎进行,严格把关,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此类诈骗活动,立即报案,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坚决予以打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和杜绝此类案件在建筑工地上继续发生,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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