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恶意讨薪”?按照北京市建委的说法,一是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向施工方施加压力,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
自北京市建委于2005年11月10日宣布将对“恶意讨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来,南宁市、南京市等多省市先后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措施。各地政府争相出台打击“恶意讨薪”的措施,足见其背后“恶意讨薪”必是愈演愈烈了。
缘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呢?究其原因,恐怕还得从“恶意欠薪”说起。长期以来,建设领域大量的工程款被拖欠,给施工从业人员、施工企业以及社会带来了巨大影响。农民工的工资更是被长期拖欠。越来越严重的民工工资被拖欠引起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200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运动。由于社会大众往往同情弱者,此后,但凡出现“讨薪”现象,由于社会舆论导向的压力,政府的关注,建设管理单位的施压,作为“恶意欠薪”之主体的施工单位都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尽快息事宁人。社会舆论的支持,政府的关注,施工单位的妥协,纵容了“恶意讨薪”这种社会现象的加剧。
“恶意欠薪”是“恶意讨薪”的根源
清欠运动为农民工讨回了大量的欠款,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根据《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09》,2008年度各地区建筑业企业应收工程款累计为9130亿元,占该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62037亿元的14.7%。清欠运动开展前后,虽然应收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占比施工企业总产值一项15.9%下降至2008年度的14.7%,但2003年度的15.9%有所下降,但欠款绝对数额增加了近5461亿元,增加了148.8%。
根据《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09》,当年建筑业从业人员总数为3315万人,除各类建筑业企业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总数为2556.4万人,这其中绝大部分人员为民工,占总从业人员的77.1%。大量的工程款被拖欠直接导致占建筑业从业人员70%以上的农民工的工资被“恶意欠薪”。
2003年底政府发动全国范围的清欠运动,其真正背景是在法治系统作为国家第三方强制的直接工具无法解决后,中央政府被迫以行政性运动的方式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从清欠运动开始,到2005年11月北京市建委提出要联合多部门严厉打击“恶意讨薪”为止,前后不过两年,这之间的转变实际上折射出了政府的无奈和悲哀。究其原因,清欠的最大债主不是他人,正是轰轰烈烈开展清欠运动的政府。
在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投融资体制下,政府实际上成了最大的工程发包商。而政府官员在进行工程投资决策时不科学,即使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件不成熟,也受政治因素影响上项目,搞政绩工程,从而大量拖欠承包商工程款。被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中,施工企业对政府欠款敢怒不敢言,害怕关系闹僵很难再承接到工程,于是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费等等从而形成债务链,形成政府——承包商——劳务分包商——农民工债务链,农民工处于资金链的最后环节,源头是政府。
从这个意义上说,清欠运动注定不会得到完全解决,最终演变成为一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农民工之间的博弈。相机决策的结果必然是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的处理农民工工资权政策上与中央讨价还价,形成大量的博弈行为。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处于最弱势的农民工最终在“清欠”无望之后,无奈选择了“恶意讨薪”来增加博弈的砝码,以期得到更高级别的政府重视和社会、媒体的关注。
此外,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远未建立,建筑业市场集中度虚高实低,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降价和垫资等畸形价格竞争手段普遍,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资金不足时更是借机压低承包商的利润,强迫垫资施工,甚至有恶意者会搞些“钓鱼工程”。低价中标的项目在遭遇材料涨价、民工工资涨价之后,许多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支付或者无力及时付清民工工资,这进一步加剧了建筑业“恶意欠薪”。
“恶意讨薪”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一种体现
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失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大部分农民工在遭遇“恶意欠薪”之后,在一开始往往选择正常的司法途径维权。但在现行体制下,由于政府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无法有效实施正式契约与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这两者共同导致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失败。当下中国农民工在处理工资纠纷中对求助于司法体系讨回公道失去了信心,其行为选择被迫转向更多地使用成本更低的“恶意讨薪”这一私人性质的手段。根据央视国际转新华社北京2004年1月13日电——《一项关于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调查》报道显示:在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有60%的民工选择反复寻找老板、直至把老板找烦的方式来讨要钱款;有10%的受访民工表示,只能用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仅有30%的人表示将求助于劳动管理部门。
农民工自身局限性削弱了权益保障制度的效用。任何制度有效运行都需要有有效的执行者和参与者。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离不开的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与相关权利能力的提升。由于文化教育水平普低,又很少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缺乏专业技能,使得农民工在工地只能从事最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教育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贫困落后的生存环境以及身处社会底层的劳动条件,构成了农民工自身局限性,也大大削弱了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效用。不健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和农民工自身局限性对权益保障制度的削弱都使得农民工在遭遇“恶意欠薪”之后,把“恶意讨薪”作为主要的手段。
“恶意讨薪”——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的博弈
建筑业从业民工供求关系改变导致行业信誉缺失。建筑业从业民工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因工作强度大,体力要求高,年龄结构一般为30~50岁。随着社会发展,原有建筑业的民工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逐渐退出了建筑业。而建筑业工作艰苦,环境恶劣,收入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不愿意从事该行业,使得建筑业民工补充来源逐渐减少。当退出建筑业的民工多于新加入的民工时,如若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不能得到改善,不能吸引更多的新生力量加入行业,建筑业从业民工人数将呈现整体下降态势。
建筑业快速增长导致农民工需求大幅增加,而建筑业行业特点及民工结构变化导致农民工供给整体呈现减少态势,导致建筑业市场供求发生了变化。在建筑业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时,劳务分包商一般会为得到工程而选择忍受“恶意欠薪”,或为得到“欠款”而被迫维持对承包商的信任。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中,通过亲戚、老乡与朋友介绍进入工地的占多数。这种关系使得农民工对于劳务分包商具有天然的可信赖关系。大多数农民工来自贫困落后地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短期行为严重,流动性大,难以进行跟踪管理。所有这些使得尽管存在农民工在总量上供过于求的建筑业用工市场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与不信任程度很高的低水平均衡状态。
在建筑业劳动力市场供求发生变化后,分包商和农民工逐渐发现可承揽的工程超出了其本身需求和能力。许多分包商和农民工有了更多的工作可选渠道。新的工作关系的建立的同时也削弱了承包商、劳务费分包商及民工之间的信任程度。
建筑业行业特点加剧了合同纠纷。承包商在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往往主要以每单位工程量的劳务分包单价为签订的依据,实际上这一单价即为除工程材料(如钢筋、砼等)以外包括机械、油料、小型耗材、电费、管理费用及人工费等的分包单价。
而实际工程施工中,由于原有合同不完善,或者工程变更、工期变更、征迁滞后及天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分包商误工费用增加;部分项目为赶工期,常常要求劳务分包商在一段时期内集中劳力,突击抢工,不但增加了民工的交通费用,同时也使得误工怠工增加;由于集中抢工一般工期较短,民工往往要求更高的工资,这都导致分包商成本增加。在抢工初期,承包商迫于工期压力,为稳定分包商队伍,往往口头承诺分包商的要求。这为以后的工程结算埋下了合同纠纷。即便当初承包商和分包商签订了补充协议,承包商可能为减轻成本压力而选择违背协议。在现实中,由于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信息不对称,使得承包商对于分包商的成本难以准确衡量,因而分包商往往借机索要高额补偿,导致双方最终难以达成协议。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非常困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个现实。建筑行业的特点加剧了合同纠纷,信息不对称削弱了法律对于合同的强制执行和保护,“合意讨薪”不能实现时,“恶意讨薪”便频频出现。
“恶意讨薪”的根源在于“恶意欠薪”,清欠运动最大的债主其实就是政府本身。“恶意讨薪”现象愈演愈烈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一种体现,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失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农民工的自身局限性进一步削弱了其权益保障制度的效用。劳务分包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削弱了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信任,行业的信誉缺失监管不到位,使得分包商在与承包商的博弈中,放弃长期博弈,而易于选择一次博弈,“恶意讨薪”愈演愈烈。
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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