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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企“营改增”两周年税负没减轻?正常吗?!

发布日期:2018-06-04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晶

[摘要]

   营改增”后税负没减轻?抵扣不足和抵扣不全面是重要原因!

  营改增:增负vs减负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于2011年11月16日下发财税﹝2011﹞110号文件《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从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推开,已整整两年时间了。该110号文件出台当初,经调研两家房建特级资质企业的税负比“营改增”之前分别增加了91.78%和122.15%,一家装饰企业税负增加了1.8倍。可以说,全行业对“营改增”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持怀疑态度。

   由于建筑工程普遍施工周期较长,到2016年底大部分企业在手项目绝大部分依然是实行“营改增”时间节点——2016年5月1日以前签订的项目,加上有少数企业钻政策不配套、征管人员业务不熟悉的空子,把一些应该按照新政策计税的,提前按老项目交税,所以实施改革一年得出了没有增加负担这一个不切实际的调研结论,实际上是误区和假象。

   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及建筑业同行不断做工作,有关部门出台部分补救政策,2017年对2016年企业实行“营改增”一年后情况调研,税负虽然比“营改增”之前增加,但与几年前测算的翻番情况相比,确实下降了不少,遗憾的是还是没能达到国家税改政策的初衷,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建筑业同行近期继续不断发出呼声,在行业主流媒体上发表了署名文章,其中以扬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任寿松的《“营改增”后税负为何不降反升》、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毛毳的《“营改增”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刘国柱、姜婉婷的《北京地区“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三篇最有代表性,从各个侧面客观地反映了“营改增”两年来对建筑行业的负面影响。

   现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财税﹝2018﹞32号文又下来了,把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从11%调为10%,业内很多人顺理成章地认为,由于“营改增”造成企业负担增加的问题就此解决了,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说造成的负担一点没减轻,显然不客观,但如果说大部分都解决了,那也只能说是不切实际。

  利润“率”

   根据发布的2017年全国建筑业统计数据,我们可喜地发现,全国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88059家企业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13953.96亿元,同比增长10.53%;实现利润7661亿元,同比增长9.66%;新签合同额254665.71亿元,比上年增长20.41%,走出了2015年以来的低谷。这是从总量上来分析,就全行业来说,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是稳固的。

   从新时代对发展质量的要求来看,建筑业的发展仍然属于粗放型,发展质量还有待提高。

   为什么这么说?看起来产值和利润同步增长了,但是产值利润率却从3.61%下降为3.58%,与2016年相比,总产值净增20383.02亿元,利润净增674.86亿元,按照全行业的产利率3.58%计算,净增的产值可增加729.71亿元利润,少增加的利润原因多种多样,但可以大胆的推断,包括为“营改增”消化掉的税收负担。现在全社会都认为建筑业“营改增”减负了,甚至传说减负了若干亿元,那么非常简单的常识是减轻如此多的税收,利润应该相应增加,哪怕产值利润率提高一个百分点也好,稍微改变一下建筑业几十年微利行业的状况,现实是产值利润率未升反降,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建筑业“营改增”没有真正形成建筑业发展的利好。

  算一算

   从理论上测算结果也验证建筑业“营改增”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某专家当年讲课时举例说明建筑业生产经营过程:

  假设:

  销售收入95元,则购进成本为60元,增加值应为35元。

  销项税=95元x11%=10.45元

  进项税=60元x11%=6.6元

  购进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为63.2%

  应交增值税=10.45元-6.6元=3.85元

  即也等于增加值35元x11%=3.85元

  原建筑业营业税=95元x(1+3.41%)x3%=2.95元

  建筑业税负=3.85元-2.95元=0.9元,即“营改增”后负担增加。

   从今年5月1日起,增值税率从11%调为10%,仍用上面例子数据再套用有关模型:

  销项税=95元x10%=9.5元

  进项税=60元x10%=6元

  购进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仍为63.2%

  应交增值税=9.55元-6元=3.5元

  即也等于增加值35元x10%=3.5元

  原建筑业营业税=95元x(1+3.41%)x3%=2.95元

  建筑业税负=3.5元-2.95元=0.55元

   前后对比发现,税率从11%降为10%,企业税负从每95元多交税0.9元减少为0.55元,减少幅度不小,但并没有降低到低于交营业税时的税负。这只是同口径对比,尚未考虑在同一个文件上把上游供应材料从原先的17%下降为16%导致进项税进一步减少的因素,如再计算进去,税负还会增加。

  抵扣难

   笔者2012年曾有个演讲:“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焦点在于抵扣难”,时隔6年,现在看为什么“营改增”在建筑业试行两年了,还没能做到“营改增”的初衷,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当年列举的以下10个方面问题有一些引起重视得到了解决,但还有一些仍有待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1、甲方供料现象普遍,造成可抵扣进项税减少。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3、外购商品混凝土实行的是简易计税(3%),即使按照现行调整的10%增值税税率,也明显存在“政策性亏损”。

  4、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5、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6、银行贷款利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取得进项税发票。

  8、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般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增值税发票。现在市场监管抓得紧了,就“羊毛出在羊身上”,采用加价开票出售。

  9、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材料款支付多少只能拿到相应的发票,造成销项税与进项税时间上的差异,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造成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

  10、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大多数无法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

   以上10条如果都能接地气地实事求是解决,

   例如:对于越演越烈的甲供材导致施工方进项税减少的问题,有关部门通过对施工方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方式予以解决了;

   再例如:关于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问题,现在通过政策完善也基本解决了。

   因此,如果再进一步对政策进行针对性调整,即使维持110号文件确定的11%税率不变,也就不存在“营改增”后企业负担加重的问题,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如何把税制改革好的政策执行好,切实减轻负担而造成行业和企业认可的好的效果,看样子还有不少过细的工作可做。例如:在有关文件里,对从事建筑劳务或包清工企业,规定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也就是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文件是针对劳务企业的,貌似非常合理,但是真正在现实中是怎么执行的呢?这个3%简易计税的税款是总包企业代缴的,由于建筑劳务紧缺,劳务企业除了工人工资加管理费没有其他缴费来源,这3%让劳务企业交,谁跟着你干?

   再例如,上面第8条与第10条提到的地材及装饰材料问题,通过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不开票的漏洞补上了,但新的问题来了,市场上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材料原价款加上应缴税款后加价开票出售,增值税从理论上的“价外税”,又回到实际市场的“价内税”上去了。企业负担怎么减得下来呢?

  未“落地”

   另外,说好的“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什么一直没能见诸文件呢?3%简易计税和现在10%一般计税中间相差7个百分点,让施工企业来负担,无论从增值税链条抵扣理论上,还是放在桌面的实际中都说不通。用企业的话说,现在商品砼的价格已涨得不像话了,还是只能按3%来抵。更何况外购商品混凝土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超过20%,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来源,是明显可以合理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环,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还有应该放在议事日程研究的,是企业贷款利息在银行由于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进行抵扣的问题。这又是为什么?笔者曾亲耳听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长宣讲“营改增”时说过,“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链条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环节”,金融部门也进行“营改增”了,为什么不能开出可供抵扣的“专票”,而造成链条上出现脱节?要知道建筑业可是实体经济,要做大做强建筑业,绝对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目前,不少特级资质总承包企业的单家银行授信都在5~10亿元,也有少数大集团企业多家银行授信额度累计达几十亿元的,假设都按最低5亿元贷款额度测算,5亿元x8%(贷款利率)=4000万元。若把4000万元的专用发票开给企业,无疑又可以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的负担。

   以上是从宏观层面来分析的。

  现实难题

   企业层面涉及到的问题更多、更具体,据调查:

  1、税率调整对新承接一般征收工程项目没有减负。

   2018年4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通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率由11%调整为10%。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换句话说,新承接工程向建设方结算的总金额也随着11%调为10%而下降,施工企业没有因降税率而获益。

  2、对原承接一般征收工程项目的客观分析。

   (1)如果建设方对未完成的工作量变更合同,则该税率调整对施工企业无实质意义。因为施工企业做不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真正平等。开发商根据税率调整变更合同相当容易。

   (2)如果不变更合同,继续执行原合同,则由于主要材料的税率由17%降至16%,故能取得的专用发票部分与销项税率的下降抵销;唯一能给建筑业施工企业降低税负的是原混凝土和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部分(如人工费、业务费等),预计给企业降低税负4‰左右。

  所以不能只看表面11%降为10%就认为减了1个百分点的税,企业细分析后减轻税负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当然,站在企业发展层面如何适应“营改增”?这要从企业管理上做文章,因为调研中也确有少数企业反映“营改增”特别是11%调为10%后是减负的,仔细分析这类企业,一是大型、特大型的企业;二是“营改增”之前就是管理非常规范的企业;三是几乎百分百地采用了材料从网上集中采购的企业,做到“四流合一”(资金、材料、合同、发票),“营改增”倒逼企业加强管理,节约了采购成本。所以,占建筑业90%以上的中小企业,要学习大企业,顺应“营改增”的要求,堵塞管理漏洞,也逐步从现在的不适应和负担加重走向适应并减轻负担,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建议

   有关部门应深入建筑行业听取意见,特别是要深入到广大建筑企业,尤其是民营建筑企业,通过“营改增”政策更大地释放出建筑业发展的潜力,使建筑业为“两个一百年”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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