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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营改增”后,对专业分包方调拨材料时,要做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对于对下分包,可以考虑采用甲供材模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而分包方仅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甲方购进材料可以按照适用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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