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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果业主仍然为非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其购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都将无法抵扣。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当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降低甲方提供材料的比例,将甲供材转变为甲控材形式,使得购买材料形成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建筑企业获得充分抵扣。鉴于增值税流转税的特点,建筑企业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可以降低其增值税税负,传导至下游的业主方,作为前道环节税负的承担者也将降低自身的成本,因此这种处置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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