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新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需注意一些要求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1)合同价款的组成内容,特别是采取“两票制”方式下,运输费用如何确定;(2)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设备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4)对索取的发票的类型应当予以明确;(5)对于质保金的发票开具方式应当予以明确;(6)对于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况下的争议处理形式予以明确。
“营改增”时点以后采购的施工机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种情况下,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应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