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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供应商身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明确要求“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 XX %(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款由乙方承担,发票不合规不予结算”。
(2)若供应商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明确要求“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由税务局代开的 3% 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款由乙方承担,发票不合规不予结算”或“乙方向甲方全额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且税款由乙方承担,发票不合规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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