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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形式上不存在各子公司分别施工的表象和证据依据,二是只有集团公司一级具备铁路总承包的资质,子公司虽然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法规政策的原因,不能参与承揽,并不是不具备施工能力。三是集团公司为主导的法律地位是不变的。四是这只是企业内部资源互通、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充分发挥的管理手段。五是在铁路施工中这种形式属于行业通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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