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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发布日期:2016-02-29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1.我公司开展代办税务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业务,所代办的企业通常都是持续经营的,但税务机关一般是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请问,企业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主要基于企业改制、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等原因而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在实践中,企业改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直接改制;一种是注销原有企业,成立新公司。如果上述企业属于第一种情况,由于原有企业的主体资格不变,改制时企业只需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工商登记和技术管理机关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之后,企业法人主体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如果上述企业属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原企业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消灭,这就需要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进行税收清算。至于新成立的公司,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上述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是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还是注销税务登记,要不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规定,清算范围是指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清算条件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都是清算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二是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三是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二是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是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是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综上所述,企业要是属于“注销原有企业,成立新公司”这类方式终止经营,必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之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要是属于企业重组、变更经营地点等其他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并不一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比如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进行重组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注销原因,决定是否进行所得税清算,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重组是可以直接核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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