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函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森工总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推进我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请各市(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地)、县(市)政府、省农垦、森工总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人为各市(地)、县(市)市长(专员、县长)或主管城建副市长(专员、县长)、省农垦、森工总局局长或副局长,并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责任与分工。
二、加快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省厅已编制纲要、制定导则,各地要结合现有资源及工作实际,尽快完成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12月底前完成。
三、各地要加快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当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技术标准。
四、各地要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建设进度,把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做好做实。
五、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出资,改扩建项目由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想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推进工作方案,9月底前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县级市报所属市(地)备案。
联系人:城乡规划处 刘晓峰 0451-53642936
城市建设处 刘 晓 0451-53670378;马云涛 0451-53644862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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