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科〔2015〕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4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的要求,对《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29-131-201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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