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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5-07-23来源:陕西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今后,凡在西安市辖区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可按建设项目参保

   西安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总工会、市棚改办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照行业风险类型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对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标准缴费。通知下发之日前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7%。缴纳。

   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没有总承包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承办。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均应按照通知规定以建设项目形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参保范围覆盖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不含在本地或外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未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载明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要严格将工伤保险参保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提供参保证明的,不得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安监部门要把建设项目参保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内容,对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建筑业监察力度,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的建筑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认定由参保所在地社保部门负责

   5-10级工伤可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项目,一旦有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呢?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告,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供建设项目参保证明。因属紧急情况参保单位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从业人员花名册,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工作由其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其项目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在开发区,尚未成立认定机构的,工伤认定工作按其项目所在地原行政区域划分,由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除1-4级外,均在参保有效期结束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4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应伤残待遇;5-10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继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上述规定执行。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待遇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相关阅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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