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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9来源:河南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豫建建〔2015〕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 48号)、《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等规定,为更好的服务企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即日起至 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在过渡期内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执行。

  三、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过渡期内,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若已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标准》相关指标,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厅申请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条件的省厅将换发新证。若未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则根据省厅有关要求,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原标准相关指标申请延期。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切实把好资料初审、核实、上报关,通过指导企业依法如实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8080830。

  2015年7月7日

【相关阅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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