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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住建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1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黑建法〔2015〕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的通知

  厅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行政权力清单,我厅行政许可项目29项,行政处罚项目119项。按照“权力边界清晰、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裁量准确”的原则,现将我厅受理督办、自办、转办三类违法案件的工作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督办案件的工作程序

  住建部、省纪检部门或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行业管理违法案件由厅执法局负责,相关处室配合。督办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由厅执法局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与参与案件的相关处室成立联合调查组,明确分工职责。

  (二)初查

  督办案件由与案件有业务关系的相关处室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查。经初查,属行政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不涉及行政处罚情形的,形成处理意见,终结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且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进入立案程序。

  (三)立案和调查取证

  联合调查组根据案情提出立案初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联合调查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履行案件相关当事人签字手续。

  (四)审理

  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取证证据进行审理,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案情一般的案件由主管厅长组织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定。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管厅长、执法局长、法规处长和相关处室长组成。案情复杂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交厅务会讨论并由厅长审定,形成调查情况报告或决定。

  (五)告知决定

  厅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经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完成当事人陈述或听证程序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将案件处理报告报住建部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

  (六)送达和执行

  厅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和归档

  厅执法局负责填写《案件结案审批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表》,汇总案件调查相关证据,立卷、归档。

  二、厅自办案件工作程序

  经厅相关处室行政督察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案件,其违法行为属于我厅权力清单范围内的,经厅主管厅长签批后,由相关处室负责,厅执法局配合。自办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由相关处室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经处务会讨论确定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办理时限后,送主管厅长审签后进入初查程序。

  (二)初查

  自办案件由相关处室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查。经初查,属行政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不涉及行政处罚情形的,形成处理意见,终结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且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进入立案程序。

  (三)立案调查

  执法局立案,相关处室配合。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履行案件相关当事人签字手续。

  (四)审理

  处室长主持处务会,依据调查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案情一般的由主管厅长组织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管厅长、执法局长、法规处长和相关处室长组成。案情复杂的由厅务会讨论并由厅长审定,形成调查情况报告或决定,相关处室将案件全部材料交厅执法局履行相关决定。

  (五)告知决定

  厅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经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完成当事人陈述或听证程序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和执行

  厅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和归档

  厅执法局负责填写《案件结案审批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表》,汇总案件调查相关证据,立卷、归档。

  三、厅转办案件工作程序

  经厅相关处室行政督察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案件,其违法行为属于我厅权力清单职责范围之外的,经主管厅长签批后,由相关处室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转办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由相关处室填写《案件转办登记表》经处务会讨论确定督办人员、工作职责、督办时间节点和办理时限。

  (二)转办

  《案件转办登记表》经主管厅长签批后,由督办人员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督办和审核

  督办人员将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形成督办案件报告,报告应包括证据、结论、处理结果和时限。报告交处务会讨论形成转办案件督办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转为厅自办案件,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结案和归档

  相关处室将转办案件相关材料转交厅执法局统一立卷、归档。

  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充分重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协调配合,加大我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审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保障我省建设行业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附件:

  1. 案件受理登记表

  2. 案件转办登记表

  3. 核查情况登记表

  4. 询问笔录

  5. 现场检查笔录

  6.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 行政处罚决定书

  8. 案件结案审批表

  9.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FormatImgID_0# 附件下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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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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