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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省市政施工总承包、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1来源:山西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晋建城函〔2015〕69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住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办法》(晋建市字〔2012〕2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筑业等企业动态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4〕1038号),我厅对全省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企业的动态考核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考核结论予以公布(见附件)。

  一、市政施工总承包和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企业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整改期为3个月,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应在整改期满20日前,将整改材料及复核申请通过初审部门上报我厅,重新核定动态考核结论。企业未提交整改材料及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

  三、根据市政施工总承包、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换证工作需要,为减轻企业负担,原2014年度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市政施工总承包、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企业,考核结论有效期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

  四、请各初审部门接此通知后及时收齐上述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于2015年7月10日前来我厅办理有关手续。

  五、2015年度市政施工总承包、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企业动态考核工作与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合并进行,市政施工总承包、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换证通过的,考核结论即为合格,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负责企业资质换证的部门要将考核结论录入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市政施工总承包、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上不再加注考核结论,企业可上网查询。

  六、动态考核评价结论只适用于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对已过有效期的企业不再核定动态考核结论。各市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在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续期申请。企业(除已经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因主项资质(资格)升级、延续、变更或其它原因换领新的资质(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到我厅办理动态考核结论补注手续。除当年新设立的企业外,未加注动态考核意见的,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

  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本市三级市政施工总承包、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企业和省外入晋企业动态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论报我厅备案。

  附件:2014年度全省市政施工总承包、城市照明专业承包企业动态考核评价结论名单(第一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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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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