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燃热字【201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材料报送工作。申报材料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外,必须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PDF格式光盘一张)。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向企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企业(单位)要求燃气管理部门向上一级转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各级燃气管理部门不得推诿和拒绝。
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法规规定程序、条件和时限审查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要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凡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程序、条件、时限的,一律不得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须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规范格式的特许经营协议。
三、强化燃气安全管理。要依据《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从严实施管道企业按区域经营,严禁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交叉重叠,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置,确保燃气安全。
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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