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字[2015]8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地局,规划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8号)要求,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益公共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此类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实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管理
公益公共建筑应当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居住、公共建筑示范)》(试行)(晋建字 [2015]83号)分别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执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对设计专篇内容和采用的条文适当调整。
二、实行绿色建筑设计备案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公益公共建筑项目时,应当依照《山西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项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所列内容进行逐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给出绿色建筑设计方面合格与否的结论。
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填写《绿色建筑设计备案表》(见附件2)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视为已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设计变更中涉及绿色建筑部分的,应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和备案,未备案和备案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实行绿色建筑认定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各自的质量检查、竣工或评估报告中对项目绿色建筑实施情况作出专篇说明,建设单位在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做出明确的关于绿色建筑建设方面的验收意见,并填写《绿色建筑评估表》(见附件3)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公益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各方的绿色建筑实施报告和整改报告等资料一同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认定。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
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做好公益公共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备案及认定工作(认定表见附件4),备案及认定情况将作为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的必要印证材料上报我厅。
对于其他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项目,各市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闫高峰 电话:0351-3580013
附件:1、绿色建筑设计备案表
2、绿色建筑评估表
3、绿色建筑认定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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