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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方性法规草案至少公开征求意见30天 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5-05-04来源:四川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四川省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省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拟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规章,而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省法制机构在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基础上,确定立法后评估项目,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省法制机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起草方面,根据《规定》,法规、规章草案由省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而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重大应急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由省法制机构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省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结束后,省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公布草案代拟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法制机构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开展社会各方参与的立法协商论证,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召开立法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省法制机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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