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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0号)

发布日期:2015-04-30来源:山西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晋建质字〔2015〕8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山西建工集团、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现场准入

  (一)档案留存。钢管、扣件进入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会同劳务分包单位对钢管、扣件产权单位(购置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提供的产品购销(购销)合同、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等进行查验,并将有关资料复印留存。

  (二)产品检测。查验产权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齐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每一个单位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包括旋转扣件、对接扣件、直角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当一个单位工程现场出现一家以上产权单位或生产厂家时,应分别取样复检。钢管、扣件复检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将复检报告留存。对复检不合格的钢管和扣件,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验收签字。检测复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要对钢管扣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本批次钢管扣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二、强化使用管理

  (四)建立台账。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按照不同产权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分类堆放,安排专人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品种、数量、进出场时间、使用管理情况等。施工现场要配备力矩板手、游标卡尺和电子秤等常用检测工具。

  (五)开展检查。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要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 0.18mm,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等情况,要及时报废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三、强化监督管理

  (六)履行监督责任。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抽查有关台账、资料。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请各市将本通知立即传达到所辖县(市)、区及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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