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15〕63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为加快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勘察设计行业监管方式,省厅决定在全省建筑设计企业中开展勘察设计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企业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行业、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全部企业。
二、评价内容
包括企业的勘察设计能力、市场行为规范度、诚信失信情况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三、评价方法
1、综合评价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采用对评价要素按权重赋分的方法给被评价企业赋分(赋分标准见附件1)。评价要素动态变化。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信用评价结果不按百分制计分、不分等级。
2、被评价企业评价信息的认定,以辽宁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中企业的申报信息,以及县级及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处罚决定书等或经查证后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3、被评价企业对本企业的信息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省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四、具体工作安排
1、各企业自行填写《辽宁省建筑设计企业勘察设计信用评价表》(见附件2)中的一、二两栏,并将良好信息的证明材料(省厅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的证明材料除外)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建委核对后返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一致印章)一并于5月10日前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核实;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初步核实意见和在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企业不良信息填写在评价表的第三栏内,并于5月20日前(沈阳、大连两市于5月31日前)统一报省厅勘察设计监管处;
3、省厅于6月30日前,根据企业申报、市建委核实和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完成最终核实并按照分值标准逐个企业赋分;
4、省厅于7月上旬在辽宁省勘察设计信息网开辟专栏公布被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今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随着企业相关信息的变化动态更新。
五、其他要求
1、被评价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的申报中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并在日常工作中多创良好信息,杜绝不良信息。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对照信用评价要素,全面采集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省厅。
联系人:姚远,电话:024-23447691。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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