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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出“闽七条”稳定住房消费

发布日期:2015-04-08来源:天津市建委编辑:宋珍珍

[摘要]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这是福建省日前出台的《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

  据介绍,《意见》结合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实际,立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福建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和跨越发展战略目标实现,提出了七条意见。

  根据《意见》,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福建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商品房,要以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为主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可以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同时指出,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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