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质函〔2015〕27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大同市政管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工集团、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实现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与资质审批权限相对应,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经确认的初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名单附后)中,按规定需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动态考核等事项由各初审部门负责,未纳入初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名单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及日常监管工作由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初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要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其安全生产行为等要进行监管和指导。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部门发生变化的,请有关部门及时书面函告我厅。
四、未经我厅确认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不变。
附件:初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名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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