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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2来源:北京市建委编辑:宋珍珍

[摘要]

  京建发〔2015〕7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督促各有关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京政办发〔2014〕40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督促各有关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针对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管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问题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以及其它相关单位负责人实施的约见谈话:

  (一)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本企业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所管辖区域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在监工程面积比例超过上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

  (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续3个月安全处罚起数或者处罚金额排在全市最后3名的,或者连续2个月安全处罚起数或处罚金额为零的;

  (七)发生事故的企业未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2个月内再次被记分处罚的;

  (八)其他确需约谈的事项。

  第三条 安全生产约谈人员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建筑市场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监察处等有关负责人,可视情况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对象包括: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监督的负责人;

  (二)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约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约谈程序为:

  (一)约谈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委会办公室向安委会领导提出约谈工作建议,经同意后,组成约谈小组、下发约谈通知书,注明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约谈时,被约谈单位汇报所负责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和被约谈事项的有关情况,约谈领导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发送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约谈单位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委会办公室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书面或现场跟踪督办。

  第六条 安全生产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同时提请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约谈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约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年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被约谈区县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适时向新闻媒体和招投标市场发布约谈信息。

  第九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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