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区政府率先出台《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规范和推进九龙坡区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今年试点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践,2014年10月29日,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确定了承接主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内容属于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等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购买方式:1、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2、补助或奖励。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通过给予资金支持来降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具备购买能力,或弥补特定社会力量的生产成本,提高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3、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暂行办法》确定了稳妥有序、探索创新、注重绩效、公开择优的基本原则。《暂行办法》为九龙坡区建筑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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