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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总队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1来源:天津总队编辑:沈艳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按照《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百日大检查计划的通知》(津建质安总【2014】8号)文件要求,市质安监管总队定于11月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开展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项目。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分为建设单位自查和市质安监管总队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11月1日前,建设单位对所属在施项目完成全数自查。

  第二阶段: 11月10日开始,市质安监管总队将对各在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 建筑市场前期手续办理情况

  (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四) 工程风险全过程防控情况

  (五)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 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情况

  (七) 应急管理落实情况

  (八) 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情况

  (九) 其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五、检查要求

  (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活动,认真组织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项目的自查工作,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二)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68号)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自查方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项目进行全数检查,并于11月7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市质安监管总队。

  六、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立即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整改不合格,不予以复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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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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