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sgqygl@chinacem.com.cn
联 系 人:靳明伟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 靳编辑 邵编辑 ×
答: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个体工商户处购买货物可以取得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其他个人处无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而,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705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