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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达到120亿

发布日期:2015-01-05来源:本站编辑:靳明伟

[摘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发展。中央财政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框架内,专门设立对应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加大对这些地区补助力度,帮助其加快发展。特别是2013年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的转移支付力度的明确要求。遵照这一要求,2014年中央财政上述各项转移支付又有明显增加。

  一、革命老区转移支付

  2001 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对象是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老区县(市、区)。资金主要用于革命遗址保护、烈士陵园维护和改造等老区专门事务,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老区民生事务。2014年中央对地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规模达到57亿元,比2013年增长10.8%。

  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2000 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转移支付范围为8个民族省区(5个民族自治区和青海、云南、贵州3省)以及8省区外其他非民族省区的8个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又将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实现了对所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全覆盖,并建立了转移支付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14年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规模达到520亿元,比2013年增长12.1%。

  三、边境地区转移支付

  2001 年起,中央财政设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遵循“管边控海、海陆并重”的原则,补助对象覆盖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和新疆等9个陆地边境省区以及福建、厦门、山东、广东、海南、大连、浙江、宁波等8个沿海省市,共250个县市。补助内容包括陆地边境事务补助、海洋管理事务补助等方面。2014年中央对地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规模达到120亿元,比2013年增长11.1%。

  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地区人民群众的特殊关怀。实践表明,三项补助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相关地区经济加快发展,也为当地民生及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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