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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原则也应运用于宅基地改革

发布日期:2014-11-28来源:本站编辑:靳明伟

[摘要]

  12月临近,一年一度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将要召开。据媒体报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将是这次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土地大致可分为三类:耕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这三类地的改革,再加上征地制度改革,是这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四大块内容。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9月底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这个文件于11月20日公布,为耕地方面的改革规定了方向和框架。其重大创新是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在农民无失地之忧的前提下实现耕地流转,既能保障农民利益,又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权分置”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耕地,而且适用于其他农村土地,应该用来指导其他两类土地的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农民住房财产权”,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这是一个新概念,不等于宅基地。农民住房建于宅基地之上,但又不等于宅基地,在这种联系和区别中,我们就能看到“三权分置”的情况。宅基地的“底”是集体所有;作为宅基地归农民占有,类似于耕地的承包权,他们因村民的身份而从集体获得,不能转让;建于其上的住房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他们可以自己处置,用于抵押、担保、转让,类似于耕地的经营权。我们可以将宅基地的三种权利称为所有权、居住权、住房财产权。

  目前对宅基地权利的区分基本上是两分法,分成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实以前对耕地权利的区分也是如此,承包权和经营权被合为承包经营权。从两分法的认识出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那能够流转的就是使用权,如果使用权流转出去,农民就失去了这块土地。这使宅基地流转难以取得进展。目前,一些地区宅基地流转试验一般都是农民有偿退出,农民用卖宅基地的钱在城镇购房。但对于那些在城镇还未站稳脚的农民来说,他们还想留住自己在农村的“窝”,因此退出宅基地的意愿并不高。于是,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农民难以利用这种财产权利。

  如果将宅基地“三权分置”,则可能破解这种困境,农民保留居住权,而住房财产权可以流转。宅基地之上的住房可抵押、担保、转让,与耕地的经营权一样。当然,流转的期限不能太长,否则经营权与承包权、财产权与居住权就难以区分开来。农民甚至可以将闲置的宅基地卖掉,换取现金去城镇生活,但他们在农村的居住权仍保留,因此,当他们想返回农村居住时,他们有权再获得宅基地,但必须付钱。当然,这些还只是粗略的想法,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多难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可以“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受益权归农民,经营权可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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