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外进青建筑企业(以下简称“进青企业”)的管理,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近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青海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按照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不合理的审核审批,减少材料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了公开公正公平,实现了从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的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变。该《办法》的实施,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服务省外进青建筑企业过程中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有效期截至2019年11月27日。 原《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10〕51号)、《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青建法〔2013〕319号)、《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标准》(青建工〔2010〕865号)同时废止。
《办法》呈现出四方面简政放权亮点。一是取消了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二是取消了项目备案的要求。三是取消了企业业绩考核的规定。四是简化了企业进青备案相关手续,分别是:不再对企业资质颁发部门层级作出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无质量安全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证明”原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驻青负责人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除驻青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固定数量以上的执业注册人员备案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规定面积的驻青办公场所证明。
《办法》增加和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省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取得《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或《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在本地区重复备案。二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在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平台予以公布,计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三是进青企业提交完整有效的备案资料后,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四是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理备案情况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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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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